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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义务消防队组织暂行规定

通大保〔20081

 

第一条 为了发动和依靠师生员工做好校内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条中关于在企事业单位设立义务消防队的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应建立义务消防队(组)。义务消防队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实施群防群治的骨干力量,也是学校消防部门的有力助手。义务消防队在本单位的领导和学校保卫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义务消防队以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校防火重点部位、要害部位为单位组建,其人数视各单位情况决定,采取岗位分散与集中管理相结合,一般单位按人数的10%,火险性较大的和重要部位按人数的20%的比例组成。学生宿舍楼由后勤集团负责组织学生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组)设立正副队(组)长1-2人,分工负责宣传、检查、灭火、抢救、警戒、通讯等工作。 

第四条 义务消防队应由本单位责任心强、热心消防工作、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其成员要报保卫处消防安全科备案。

第五条 义务消防队主要负责本单位火灾预防、扑救和支援邻近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具体如下: 

1.积极主动向本单位和周围群众宣传消防知识,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不安全行为。

2.协助本单位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本单位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生产和实验操作规程,并督促本单位人员共同遵守。

3.参加本单位防火工作,注意科研、生产、生活用火用电等安全,发现、收集、反映不安全因素,参加火险隐患的整改。

4.负责本单位消防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施灵活有效,处于良好状态。

5.会同本单位领导制定及时报警、人员疏散、物资抢救、火灾扑救的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训练活动。

6.发生火灾,及时组织扑救和报警。公安消防队和上级领导到场后,提供火场情况,配合公安消防队维持秩序,保护现场,协助调查分析火灾原因。

第六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要加强对义务消防队的管理,从实际情况出发,规定义务消防队活动日,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学习和训练,不断提高义务消防队员防火灭火水平。 

第七条 义务消防队员参加消防活动时,单位领导要给予时间保证,其工资、奖金照发。如在灭火中受伤、致残或牺牲,其医疗、抚恤待遇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义务消防队员要严守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于保护群众和学校财产。在扑救火灾中,不迟延、不退缩,注意火场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九条 各单位每年对义务消防队要进行一次整顿,总结工作,考核队员,评选先进,对在消防工作中表现积极、成绩显著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表现不好的要进行教育或调整。 

第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试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OO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