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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保〔20092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南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校党政领导下,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各校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及因公或因私来校的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校内道路、广场及校门附属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内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五条 

 

(一)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轿车、农用车、特种车辆)、摩托车(三轮、二轮、轻骑)等。

 

(二)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汽车进出学校须持有《南通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并服从保卫人员管理。

第六条 

 

 

学校公有车辆和校内教职工私家车须到保卫处统一办理《南通大学车辆通行证》。所有来校执行公务的车辆,须在校门卫值班室凭车辆行驶证换取《南通大学车辆临时通行证》后进入校区。待公务活动结束,在校门卫值班室换回行驶证。经学校特许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可不换证。

第七条 

禁止拖拉机、农用车、教练车、出租车驶入校内,特殊情况须经门卫同意,在门卫处换取校内通行证。货车一律从指定校门进入,其他施工车辆须按指定的道路行驶。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入校园的校外车辆,由车主本人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审批,经保卫处审批后办理《南通大学校内车辆通行证》,并缴纳安全管理押金 100元,通行证上交时退回押金。 

第九条 

 

 

外单位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园内过夜;学校车辆均应停放在停车场或不妨碍行人及车辆通行的地点过夜。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行驶、停放。

第十一条 

学校开学、放假、招生考试等期间,为维护学校交通安全、保证道路畅通,校内交通由保卫处组织人员指挥、管理,进入校内的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停放。

 

第十二条 

 

 

严禁证照不全的机动车驶入校园,机动车进入学校后必须服从值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校外人员确因公务须进入校园的,其车辆须在校内指定地点停放整齐。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号。机动车调头、倒车时,须注意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载物车辆驶出校园时,要主动出示物品出门证,主动接受门卫检查,经许可后方可出门。

第十五条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

第十六条 

 

 

严禁在校园内非机动车带人,不准酒后骑车、双手离把、骑飞车、互相追逐、曲线竞驶,不得在大楼走廊内骑车,骑车时不得攀附他人或车辆,不得做有碍交通安全的动作。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必须有序停放在车棚等规定的区域内,不得随意停放。遇学校重大活动时,临时禁止停车区域不得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 

 

 

学校各校区公共部位的自行车由保卫处派专人负责管理,宿舍区内车辆由后勤集团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保卫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的车辆进行集中管理,对校园内长期不使用的无主自行车,保卫处定期予以清理。

第十九条 

第四章 道路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挖掘校内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须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清理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内占道经营、堆放物品和进行影响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交通事故、违章处理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处,同时报警,保卫处安排人员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保卫部门协助所在学院(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一)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二)机动车辆不按照指定的位置停放。

(三)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

(四)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车辆。

(五)发生校内交通事故。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使用来路不明的车辆。

(二)购买赃车。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民事、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规定中有关押金由保卫处代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主题词:校园 交通安全 管理规定 印发 通知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 年5 月25 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