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学校制度

关于加强校园文化活动秩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通大办[2006]7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校园文化活动秩序管理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校园文化活动秩序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校园文化 秩序管理 规定 印发 通知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 年11 月15 印发

                                                                     共印10

 

关于加强校园文化活动秩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文化活动秩序,维护学校优美环境,确保校园文化活动文明、健康、规范、有序、方便地开展,为学生提高全面素质提供良好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园文化活动的报批及备案
  1.校园文化活动应在学校规范管理下开展。班级、学院及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正常活动使用公共场所要列出计划,报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审核批准;跨学院的和全校性的重要活动由党委宣传部批准;重大活动须按工作程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由学院、班级组织开展的活动,所在学院为责任部门;

由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活动,校团委为责任部门;

由各职能部门、单位直接组织的活动,相应部门、单位为责任部门。

各学院、团委、部门必须根据活动计划,委派指导老师、辅导员、班主任作为责任人参与活动全过程,并切实负起管理责任。

学工处、团委除对自身组织的活动负责以外,还要对各学院学生校园文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2.以学生班级、社团为单位组织的活动分别报学院、团委和保卫处备案;相关部门、学院直接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须在活动前将使用公共场所登记表报校长办公室(校区管理办公室)和保卫处备案,详细说明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等,所备案的审批表必须要有活动责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备联系。
  3.凡外单位在校园举办的活动,须经保卫处登记,在主校区举办的,由保卫处批准,在其它校区举办的,由校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原则上不允许外单位在校园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营。与学校及相关部门、学院有协作关系的单位来校开展服务、竞赛等活动,须由相关部门、学院牵头负责并报批。

4.在校园悬挂横幅、条幅、气球、拱门等大型宣传品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在指定地点、时间,按批准的形式、内容布置。

二、校园文化活动场所及区域
  1.在公共教学楼教室内开展的活动,须经教务处批准;

2.除周五晚上和双休日外,不得在教学区和教室内播放娱乐电影、录像;

3.在主校区计算机学院楼西南侧平台开展的活动,只能在周末进行;

4.在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等场所进行球类、竞技、游艺等活动,须经体育科学学院同意;

5.在室外公共场所开展的活动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交通秩序,主校区的活动一般应在综合楼南草坪进行。
  三、校园文化活动现场的组织及设施管理
  1.坚持“谁组织谁负责”原则,活动责任部门要对校园文化活动的内容、形式严格把关,大型室外活动须安排指导老师参与活动全过程的组织管理。
  2.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的责任部门,须将活动安排避开课堂教学的时间,不得影响课堂教学的正常进行。

3.举行规模较大、参加人数较多的室外活动,活动责任部门须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由保卫处安排保安到现场维护秩序。
  4.活动如需使用教室多媒体设备,须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同意,填写《教室使用申请单》并报教务处审批。
  5.严禁擅自挪用教学设施及公共物业设备。在活动过程中,如需借用桌椅及其他用具、接受电缆、电源等服务,由活动责任部门直接与后勤集团联系。后勤集团要根据方便、快捷、低标准收费原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6.活动责任单位借用场地、设施及其他用具,须事先办理借用手续并妥善保管。丢失、损坏各种设施和用具的要照价赔偿。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维护校园优美的环境。

7.在活动开展过程中,有外单位人员、物品、车辆进出校园的,活动责任部门要事先向保卫处报告,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物品、车辆进出登记制度,自觉接受保卫人员对进出物品的检查和管理。
  四、严禁纯商业性的活动进入校区;对于商业赞助性、冠名性的校园文化活动,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尽可能降低商业行为给校园文化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学生利益不受侵害;严禁以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为名向学生兜售商品。
  五、对未经批准和备案的活动,学校有关机构必须制止。擅自摆摊设点及不符合备案计划的活动由保卫处负责取缔;擅自悬挂的宣传品由后勤集团负责拆除。造成经济损失的、不听劝阻或触犯校规校纪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校长办公室(校区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规定和各单位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的顺序、规模等因素,必要时做好活动单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七、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