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讲座管理暂行规定
通大委办〔2006〕4号
第一条 为确保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建设好大学文化,切实规范和加强对我校哲学社会科学讲座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哲学社会科学讲座,是指学校各党政部门、各学院和学生团体在校内组织的关于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
第三条 校内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四条 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校内哲学社会科学讲座的正确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阵地。
第五条 完善审批制度,切实加强管理。校党委宣传部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主管部门,从宏观上负责校内哲学社会科学讲座的把关。各部门举办面向全校的哲学社会科学讲座,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各学院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讲座,由学院党组织负责审批,学生团体举办的讲座由校团委负责审批,重大活动必须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各单位党组织和校团委在审批哲学社会科学讲座时,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
第六条 申请被批准后,组织者必须严格按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保证讲座正常进行;不得擅自更换讲座的内容、时间和听众范围;若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者,则应在讲座举办前向审批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讲座方可进行。在举办报告的过程中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并消除影响。
第七条 经批准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如需对外宣传报道时必须征得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并注意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
第八条 对不按程序申报审批,在讲座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组织者和主办单位的责任,责成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南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审批表
附件:
南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审批表
举办单位 | | 负责人 姓 名 | | 电 话 | | ||
组织者 姓 名 | | 职 务 | | 电 话 | | ||
讲座名称 | | 形 式 | | ||||
讲座内容 摘 要 | | ||||||
主 讲 人 基本情况 | | 听众 范围 | | ||||
举办时间 | | 举办地点 | | ||||
主管党 团组织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1、在校内举办的讲座,要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2、主办单位提前一周填写申报表到主管部门审批。 3、本表一式二份,主办单位、审批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4、重大活动必须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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