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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改扩建及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通大〔2010〕100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的改扩建及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南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是指学校各单位对学校现有建筑(含临时建筑)进行改造、扩建及装修。

第二章相关规定

第三条 学校改扩建及装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各单位凡需改扩建及建筑物内部装修均应将建设、装修水、电、气改造内容书、防火设计图及说明等有关资料依法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审核,并送保卫处备案。对未办建审手续擅自进行改扩建及建筑物内部装修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停工和限期整改。

第四条凡在我校承建改扩建及建筑物室内装修工程的单位,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凡在我校从事消防产品、消防工程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消防监督部门颁发的消防设计、安装、维修许可证。

第五条 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工程承建单位的资质证明、施工 许可证,杜绝层层转包行为。承建单位没有施工许可证或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不得发包。施工过程中管理部门要派专人在现场监督施工。

第六条凡改扩建及建筑物内部装修工程必须按技术规范进行防火设计。建筑物内装修的吊顶应当采用阻燃材料;必须采用木质等可燃材料的,则要喷刷防火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吊顶内电气线路的铺设,应当穿管保护,接线头必须使用接线盒。室内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阻燃材料或者进行阻燃处理。电气等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建筑物内部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施工中必须采用经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同意的防火材料。

第七条改扩建及装修工程,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

明火作业的,应当向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

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八条建筑物内装修的隐蔽工程(指吊顶龙骨、电源线路、墙面龙骨等)必须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封闭。整体工程竣工须经管理部门和消防机关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投入使用。

第九条凡经准许在我校从事改扩建及建筑物内部装修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范,施工中必须接受消防部门的施工监督,不得擅自更改设计要求,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凡改扩建及建筑物内装修工程,应按有关建筑要求、

规范及消防管理规定,设计、安装、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安装配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保持合格有效。

第十一条改扩建及装修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和管理部门负责,服从保卫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南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附 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