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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校园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的(以下简称各单位)消防工作自管、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及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有关驻校单位,在本校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各类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领导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作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机构,全面组织、协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校相关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五条 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挂靠保卫处,负责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为学校二级消防责任单位,其下属单位为三级消防责任单位。各消防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它驻校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同时为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七条 确定为学校消防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单位,应设岗位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所辖范围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与各单位每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各单位与其下属单位或个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书,各单位、个人都应按照责任书的内容履行职责。

  第九条 校级消防安全职责:

  (一)校领导职责:

  校长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的管理人,领导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防火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二)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确保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符合规定,掌握本校的消防安全情况,协调各单位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研究、部署、总结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3. 及时主持研究全校性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等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方案;

4.领导、督促、检查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5.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事项。

  (三)学校消防安全办公室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检查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拟订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档案;

3.指导各单位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检查、监督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

  4. 拟订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重点部位,掌握学校消防基本情况;

  5.组织开展针对全校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6.组织开展全校性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7.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购置、配备、检查、更换、维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8.拟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2.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本单位的其他工作统筹安排;

3.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在师生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

4.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6.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与岗位消防安全员,明确其消防安全责任;

7.组织防火自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8.负责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建设,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消防业务知识培训,配合学校组织的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9.服从学校消防工作的统一安排,与校领导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执行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决定,落实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协调所管辖范围的消防安全工作;

  2.定期召开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其落实,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工作档案;

4.组织实施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到岗;

  5.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对公安消防部门、校消防安全办公室指出的安全隐患,按期进行改正,消除火险隐患,并将改正情况报告校消防安全办公室。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隐患,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6.负责开展针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其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7.明确专人管理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8.组织建立本单位义务消防队,教育和训练队员掌握一般消防技能,包括扑救初起火灾等;

  9.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岗位消防安全员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应认真履行好下列职责:

1.学习掌握消防知识及相关的消防法规;

2.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制止违反本岗位操作规程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3.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掌握重点消防部位的基本情况,保证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畅通;

4.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切实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工作;

5.坚持每日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对暂时不能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本单位消防责任人汇报,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6.熟练掌握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群众疏散和自救逃生的方法。

7. 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须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宣传;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电器设备的检查和管理等。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图书馆、档案馆、食堂、电教楼、实验楼、化学药品库、配电室、重点实验室、仓库等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严格管理。各单位须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须设置岗位消防安全员和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重点管理。

第十三条各楼宇和房屋的消防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学生所住宿舍内的消防安全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后勤集团负责,宿舍公共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后勤集团负责。对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建筑物,要明确各自防火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出租房屋和租赁经营的单位,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遵守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承租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依照消防法律法规,明确双方防火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从设计开始就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监督管理,未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准开工,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应报保卫处备案。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及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施工管理部门负责,服从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十六条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等活动,主办单位须制定消防安全预案,落实应急消防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并向校消防安全办公室报告备案。

  第十七条 各单位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及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须对动用明火的部门,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部门和人员须到校消防安全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确定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实行分类管理。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管理由后勤管理处委托维保单位、后勤集团等负责,保卫处负责监督管理。学校内部独立法人单位、独立经营核算的单位、租用学校房舍的单位和个人,灭火器材一律自备自管。其它单位公共部分的灭火器材的配备、维修、更新由保卫处负责,日常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有物业管理的楼宇,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由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负责)。如有损坏,丢失等情况,由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配齐。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各单位须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确保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报警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起火单位要立即履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组织力量扑救,有效疏散人员。临近单位应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其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并为公安消防机关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要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原因,核定损失,明确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五章 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须实行每日防火安全巡查制度,并明确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率。防火安全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理的,要立即报告。防火安全巡查后应填写巡查记录,并由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节假日放假、开学前后须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单位所辖范围内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灭火器材的配置及能否有效使用的情况;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防火安全巡查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安全检查须有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部位,由专职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出具检测报告,并报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六章 火灾隐患整改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办公室对存在的火灾隐患,须及时下令火灾隐患所属单位整改消除。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一旦发现,必须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

  (二)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伪劣电器产品或私拉电线、电线线路不规范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因占用、堆放物品而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值班人员和防火安全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相关单位须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校消防安全办公室报告,由校消防安全办公室向主管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尽快排除火险隐患。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要责令其停工,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校消防安全办公室将整改情况的记录报送主管领导,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对公安消防机关、校消防安全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以书面形式报送整改复函。

第三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另发),定期进行演练,不断完善预案。学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三十一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二)接警和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七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安全措施;

  (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人员相对集中的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等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三条 学生管理部门须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学校消防安全办公室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应当持证上岗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反映单位的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校消防安全办公室应当妥善、统一保管全校的消防档案,以便随时查阅。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逐级消防责任书;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五)义务消防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上级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上述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防火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OO九年十月